家长细读奶粉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03 06:51:49  来源:Kaiyun主页

  阜阳等地“劣质奶粉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婴幼儿奶粉质量上的问题日益凸显。记者日前从省质监局了解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下发了《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通用技术条件)、《婴儿配方乳粉Ⅰ》(简称配方Ⅰ)和《婴儿配方乳粉Ⅱ、Ⅲ》(简称配方Ⅱ、Ⅲ)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婴幼儿奶粉的各项指标有了详细的规定。

  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质量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吃的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

  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适宜0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可不注标“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质量标准号”,但应注标“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配方Ⅰ》适用于喂哺6至12个月的较大婴儿,《配方Ⅱ、Ⅲ》适用于喂哺0至6个月的婴儿。《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了适于0至6个月、6至12个月、12至36个月的婴幼儿营养需要的各类营养素限量指标。

  生产婴幼儿配方粉的企业除执行该3项国家标准外,也可执行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不能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并应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凡是依据《通用技术条件》生产的产品,以乳粉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的产品,其名称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奶粉、以豆粉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的产品,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豆粉。依据《配方Ⅰ》或《配方Ⅱ、Ⅲ》生产产品,准确的产品的名字应是婴儿配方乳粉Ⅰ或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我省各级质监部门已将此标准传达到婴幼儿配方粉生产企业、主要经销网点以及相关质量检验机构,并将对以往已经备案的相关生产公司进行一次复查清理,确保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不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姜明本报记者王婕琛